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

原告 蔡晁源董庭熏 之繼承人

蔡書溦 即董庭熏之繼承人

蔡晁瑞 即董庭熏之繼承人

蔡晁榮 即董庭熏之繼承人

兼上4人共同 蔡宇紘 即董庭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複代理人 柯忠佑 律師

被告 胡富容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三、㈢關於「111年10月2日」,應更正為「110年10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千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