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715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吳瑞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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