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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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榮 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7,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