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何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0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ꆼ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肆拾ꆼ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ꆼ佰ꆼ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歷史交易帳務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
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