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一四0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四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