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己○○
丙○○丁○○戊○○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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