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江振義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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