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予以執行羈押,而於同年七月三十日諭知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同時諭知限制出境之處分。
三、茲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等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而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目的乃欲出境前往國外,故本院認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