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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