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代昌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代昌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