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30號
原   告  吳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桓源
被   告  吳成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
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與被告
均」及第三行中「各」之記載係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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