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514號
原 告 吳芳怡
原告與被告 吳志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