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林玉卿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
為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相對人欄「安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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