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路○段二0五、二0七、二0九號一樓及
二0三、二0七號二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
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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