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陳韋伶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弄○號,惟因兩造於簽
訂本件貸款契約時,已約定「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在卷可憑,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兩造已合意排除由本院管轄,且其合意管轄之法
院亦已特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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