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保聲請駁回。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 陳祟義 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奶奶已80多歲,伊想回去看看她,請求交保云云;惟查被告所犯上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難因交保使其原因消滅,是被告交保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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