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39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