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84號聲請人即甲○○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4年8月23日予以羈押,並自同年11月23日延長羈押2月,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