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即被告 蒙亮 檍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蒙亮 檍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雲林縣○○鄉○○00○00○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蒙亮檍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惟因被告更換租屋處所之故,擬搬遷至雲林縣○○鄉○○00○00○00號,故具狀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有本院112年3月24日112年度聲字第175、220、212、219、239號刑事裁定可佐。本院審酌對被告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執行,防止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之自由,被告既已陳明因聲請意旨所示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地之需要,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對聲請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