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 鄭憲修
曾國富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所為104年度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鄭憲修、曾國富之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104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本案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金字第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相對人再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保全之本案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金字第1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是依前開法條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