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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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林清派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① 林再崑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林清泉
洪心娌
林文鉗
林文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春美 被告⑥ 林文樹 訴訟代理人 呂麗珠 被告⑦ 林清同
林家輝 (即 林清山 之繼承人)
林文仕
林文都
林鈞志
林其堂 被告⑬ 林志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章 被告⑭ 林佳瑩
黃清淇
林金獅
林金彪
林金連
林靖紋
林彬
林文榮林春日林佩玲 受告知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受告知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意見尚待彙整,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如對原告方案有不同意見,應提出證據方法;如有不同分割方案,並應依本院之前函文,於10日內提出具體分割方案,以免延滯訴訟,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盈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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