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定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鄭曉涵鄭偉志黃惠卿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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