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34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金額記載原為400萬元,經原告於101年8月10日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萬元後,再依其更正金額為裁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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