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 林鈺釗 被上訴人 林茂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