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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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原告 江合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 江來匏
李淑貞 葉儀菁 葉儀冠 葉儀誌 葉龍彥 葉信彥 葉儀正 葉儀桾 林瑞美 葉鑫彥 蕭蘭英 蕭德實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安妮 被告 蕭翠英
陳粉花 蕭立凱 蕭美慧 王滿 蕭既安 蕭明敏 蕭琇汶 蕭宏德 蕭宏善 王 蕭紫英 簡錦娟 簡金滿 簡能意 簡素月 簡春子 簡照美 簡素蘭 簡惠玲 潘彥志 潘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有關「應繼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簡錦娟│2/11│├──┼────────────────┼───────┤│2│江合、江來匏│各1/11│├──┼────────────────┼───────┤│3│ 李淑真 │1/22│├──┼────────────────┼───────┤│4│葉龍彥、葉信彥、葉鑫彥│各2/55│├──┼────────────────┼───────┤│5│簡金滿、簡春子、簡照美、簡素蘭、│各2/77│││簡素月、簡惠玲、 簡意能 ││├──┼────────────────┼───────┤│6│潘彥志、潘彥憲│各1/44│├──┼────────────────┼───────┤│7│林瑞美、葉儀菁、葉儀冠、葉儀誌、│各2/165│││葉儀正、葉儀桾││├──┼────────────────┼───────┤│8│陳粉花、蕭立凱、蕭美慧│各2/231│├──┼────────────────┼───────┤│9│蕭蘭英、蕭德實、蕭翠英、蕭宏德│各16/539│├──┼────────────────┼───────┤│10│王滿、蕭既安、蕭明敏、蕭琇汶│各4/539│├──┼────────────────┼───────┤│11│蕭宏善、王 蕭柴英 │各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