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選任辯護人葉文政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00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予以羈押,並於101年3月12日、101年5月12日、101年7月1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及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
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等罪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加重強制猥褻犯行不只1次,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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