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聲請人 蕭文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蕭義芳蕭標秀花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蕭義芳、蕭標秀花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聲請狀內並未載明相對人確實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101年8月9日二度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提相對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函已於101年7月10日、101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迄今仍不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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