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張意和
巷25號被告 陳慶仁
陳運 和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二、系爭耕地租賃契約影本。
三、原告起訴狀所述淡文湖段894-1、390-2及887-7地號等3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