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告 黃吳雪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秦庠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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