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蕭燈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被告 賴毓仁 被告 賴均庭 (原名: 賴毓文 )
號被告 賴嬋娟 被告 賴麽瑞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 林美菊 被告 林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836,73
8元【計算式:〈1085.63(13.29+1.33+4.13+4.42+1058.76+3.70=1085.63)+1740.12(1447.19+7.08+5.15+209.27+71.43=1740.12)〉×65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1,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