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9號聲請人 黎傳水
8弄2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相對人 黎傳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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