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2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