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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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旭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5259、737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77、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旭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邱旭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
101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101年7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犯行,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9號、第390號、第474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8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乃屬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又被告所涉犯行係最輕本刑各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面對上開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屬強烈且具逃亡之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羈押之原因,惟被告於101年9月5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新字第1144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業已因另案在監服刑,即可保全被告,核無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另案入監執行之日即101年9月5日起,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