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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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陳怡吟 相對人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