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3年度馬小字第1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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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馬小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馬小字第一0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陳順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