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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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秋宏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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