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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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 蔡榮顯 即日商艾恩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右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蔡榮顯為日商艾恩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艾恩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艾恩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蔡榮顯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榮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0七號呈報清算人卷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