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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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何既逢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股)│├──┼────────────┼───────┼──┼─────┤│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2│同上│86NX0000000-0│1│540│├──┼────────────┼───────┼──┼─────┤│3│同上│87NX0000000-0│1│154│├──┼────────────┼───────┼──┼─────┤│4│同上│88NX0000000-0│1│287│├──┼────────────┼───────┼──┼─────┤│5│同上│89NX0000000-0│1│45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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