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加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加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其併合處罰之,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3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13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編號2至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2月7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盜│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6日凌晨3時15│104年12月31日上午6時許│105年1月7日下午5時許前│105年1月13日晚上10時許│││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之某時│前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13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2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2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8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541號│││105年度執字第13273號││││(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編號2至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行完畢)││└───────┴───────────┴───────────────────────────────────┘┌───────┬───────────┬───────────┬───────────┬───────────┐│編號│5│6│7│8│├───────┼───────────┼───────────┼───────────┼───────────┤│罪名│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盜│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3日晚上8時55│105年1月28日晚上10時5│105年2月1日晚上11時許│105年2月中旬某日上午8│││分許前之某時│分許前之某時│前之某時│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541號││││││(編號2至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9│10│11│12│├───────┼───────────┼───────────┼───────────┼───────────┤│罪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侵入住宅竊盜│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盜││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105年2月21日晚上9時許│105年2月22日下午4時許│105年2月28日下午5時許│105年3月14日晚上9時50│││前之某時│前某時│前某時│分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541號││││││(編號2至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6日晚上10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