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江泰章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