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斯成 代理人 劉孝武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淑華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淑華(女,民國前000年0月00日生,原住高雄縣○○鎮○○路○○○號)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淑華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李淑華於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四十餘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母李淑華於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李淑華自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失蹤,計至民國五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計十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