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