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世宗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將被告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