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797號、10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丙○○因犯加重強盜等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依上揭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該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4年3月28日當庭宣示該裁定,有訊問筆錄1紙在卷可按,併此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