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八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