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文玲黃懷民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1,6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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