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屆滿後,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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