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八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勝木
法官莊俊華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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