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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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陳靖元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5月26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