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秋雄
被   告 許家盛
      方致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
  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查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及因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未逾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徵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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