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秋雄
被 告 許家盛
方致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
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查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及因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未逾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徵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